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