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施设备运行监测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各类设备的操作手册,操作手册的发布、修订及废止应经充分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操作手册应至少包括启用前的状态检查、启停程序、操作流程、异常情况处置…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实际,合理制定设备运行计划。每日运营前,应对轨行区行车环境,车辆系统、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站台门等直接…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密切监控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对于设备异常情况报警,应进行分级分类,及时检查确认并处理。无法继续维持运营或继续运营将危及行车安全的,应停运抢修并尽快恢复运…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桥梁、隧道、轨道、路基等设施进行巡查和监测工作,并符合以下要求: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利用车辆、供电、信号等设备自有的监测和诊断功能,对以下关键部位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站台门等存在接口关系的设备系统时钟进行监测和校准,确保各系统与主时钟服务器同步。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做好下列设施设备的运行测试、管理和安全防护,具体包括: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