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利用车辆、供电、信号等设备自有的监测和诊断功能,对以下关键部位进行实时监控:

车辆。牵引系统、制动系统、受流装置、走行系统等。

供电。断路器、继电保护装置、干式变压器、再生储能装置、UPS电源等。

通信。电源、传输设备、网络设备等。

信号。应答器、转辙机、电源系统等。

机电。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站台门等。

运营单位认为有必要、确需在运营阶段增设在线监测设备的,应经过充分论证、评审后加装,但加装的设备不得影响设施设备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