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车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

运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行车组织规则,特别应对不同车辆型号、信号系统制式的线路分别制定各线路非正常行车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