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列车停站越过停车标未超过可退行距离需退行时,驾驶员应退行列车,推进退行速度不应超过5km/h。
当列车越过停车标超过可退行距离或车站不具备安全停站条件时,行车调度人员应组织列车越站,并及时告知相关车站和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应依令做好乘客乘降组织工作。首班车、末班车及乘客无返乘条件的列车不得越站,同方向连续两列载客列车原则上不得在同一车站越站。
当列车越过停车标超过可退行距离或车站不具备安全停站条件时,行车调度人员应组织列车越站,并及时告知相关车站和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应依令做好乘客乘降组织工作。首班车、末班车及乘客无返乘条件的列车不得越站,同方向连续两列载客列车原则上不得在同一车站越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