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安全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对于重大安全质量隐患,责令暂时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