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模,配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专业监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