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可以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组织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设施、设备或者其他障碍物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