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章 安全质量事故应急处置 第六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安全质量事故应急处置 第六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保障机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编制的应急预案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第七章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