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章 工程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五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工程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质量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