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质量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