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章 工程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五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工程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业务的工程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