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
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或监测的;
未落实安全措施费用的;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