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