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新城新区;

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

山前地区;

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