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新城新区; 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 山前地区; 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