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