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