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