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