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