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