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工矿区、城镇型居民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