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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工矿区、城镇型居民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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