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