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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处罚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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