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五章 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检查;受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涉及重要军事机密工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