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四章 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山岭、荒地、空地、水面、行洪河道、滩地及其他城市建设保留地上,擅自经营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或者进行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