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四章 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公共绿地和公共体育场地进行建设,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