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服从城市规划和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