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城市按照其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划分为三级: 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城市。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