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四章 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关于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统一向农村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征地。农村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需要,不得阻挠。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