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四章 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