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三章 旧城区的改建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旧城区的改建 第二十六条 旧城区的改建,重点是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尽量实行成片改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