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制度。 直辖市、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的副本,报送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市、县城、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的副本,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