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