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