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