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 第十八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