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 第十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