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