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