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