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