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