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