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