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