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