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