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执法范围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