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