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